行政院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未來各族可自行或與分布區域相鄰的其他原住民族,會同預訂的自治區域內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經完成一定程序後,即可成立自治區政府;自治區政府比照縣市層級,設有自治區議會,享有制定自治區自治法規的權限。
該草案依「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等原則,在不影響現行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區域,不變更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機關權限,不影響原住民自治區內非原住民的個人既有權益等前提下,分階段穩健務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資料來源:2010年9月23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