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醫院遭醫生檢舉,將雇主應繳勞健保部分負擔,轉嫁給醫生,10餘年來少繳的勞就保費至少4億元,因此遭衛生署重罰4億餘元,但勞保條例卻無法可罰,勞委會急提出勞保、就保條例修正案,比照健照法,若雇主未按規定負擔勞保、就保費,處以保費兩倍罰鍰,被保險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勞委會表示,勞保條例對雇主積欠勞保費、或向勞工收了保費而未繳費等問題,都訂有罰責,但長庚醫院案例是雇主並未對勞保局欠費,而是沒有負擔保費,才會出現沒有罰責的漏洞。
為了彌補漏洞,勞委會提出勞保條例、就保條例修正案,比照全民健保法規定,增列條文明定,若投保單位未依法令規定負擔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而由被保險人(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費給被保險人。據此項標準,長庚醫院可能得損失10億元以上。
(資料來源:2010年9月23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