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最近研擬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辦法,過去只對雇主及其家屬有性侵外勞情事時,廢止聘雇許可,此次擴大到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或其他有指揮監督者,只要曾對外勞涉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一律廢止聘雇許可,日後申請亦不予許可。
此外,現行民眾取得外勞聘雇許可後,規定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外勞進用,否則配額就會被取消,但考慮到實務上可能因某些不可抗拒因素,延誤引進,因此修法給予緩衝。未來若是因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引進期限可再延長3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至於公司被廢止聘雇許可的配額,勞委會表示,將待此次完成修法作業後,再修訂外勞聘雇裁量基準,決定止聘僱許可的外勞配額比例。
(資料來源:2010年9月30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