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於隱匿校園性侵的教育人員,只有行政罰則,沒有刑罰,立委田秋堇和趙麗雲呼籲,對隱匿校園性侵事證或延誤通報的學校人員科以一至七年刑責;全國教師會則擔憂師長會因為擔心受罰,導致通報浮濫。
教育部訓委會組主任柯今尉表示,從本學期開始,校長或主任若隱匿校園性侵事件,一律記大過;有通報義務者(例如校長等)教育人員,若未依規定在廿四小時內通報,則會被罰六千到三萬元罰鍰。
立委推動的「性別平等法增訂條文修正草案」中規定,教職人員不通報或延遲通報校園性侵案件,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湮滅性侵證據,則處兩年以下徒刑。柯今尉指,有不少教育人員擔憂未來若要負刑事責任,勢必人心惶惶。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雖支持修法增列刑責,但主張「知情未報」的定義要明確,否則恐造成校方亂報;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祕書長、台北縣永吉國小校長林義祥則肯定修法,也認為隱匿不報視同共犯,至於刑責輕重應再討論;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則表示,各界對於校園性侵害案件深惡痛絕,若要增列刑責,全教會支持社會討論,但也擔心老師會因避免重罰,導致通報浮濫,必須小心副作用。
(資料來源:2010年10月9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