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肖人士利用宗教騙色案層出不窮,法務部擬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新增「神棍騙色罪」,未來假藉宗教名義「詐騙」信徒性交,刑度與強制性交罪相當,最重處十年徒刑,最低也不得少於三年。
法界人士表示,現行《刑法》對強制性交罪定義很嚴格,讓利用宗教騙色之徒有可趁之機,法條規定犯罪過程中,必須有暴力手段,或施以脅迫、用藥劑、用催眠術、或其他不法方法,且客觀上還要讓被害人發生恐怖心理因而不敢抗拒,才算有罪。而假神佛之名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對被害人身心傷害高於一般性侵害案,加上被害人擔心說出真相後遭教友或信徒排擠,讓檢方採證不易,目前也無適當法條可罰。
資深法官指出,目前實務上遇到宗教騙色案,有時以本刑三至七年的「強制性交罪」判刑,有時又以刑度較低的「和誘罪」或「略誘罪」論處,但定罪難度都較高,因此當罪證有限時,甚至也可改以刑度輕更多的「猥褻罪」論罪,因此研擬適當法條,對類似案件應有嚇阻效果。
法務部表示,目前研擬方向為新增「神棍騙色罪」,取代現行《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至於性侵幼童法條的修法問題,刑法研修小組共識為全面翻修「妨害性自主罪章」,不會只修幾條。
(資料來源:2010年10月12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