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性工作者是否應設立專區之議題,內政部長江宜樺指出,設置「性工作專區」無助於解決性工作者四處流竄,反易招致當地住民反彈,或使進出此區的民眾被污名化、標籤化,故應比照「電子遊樂場」經營地點,經營模式採「個人工作室」或「三、五人經營」,而非公司型態,並採「負面表列」,禁止在類似文教、住宅等特定區域設置。
不過,「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理事長李秀貞反對,認為若讓性工作者「散居各地」,勢必造成管理上的困難,她無法理解為何有如此政策;「勵馨基金會」執行紀惠容痛批,內政部沒有宣示「縮減性產業」的決心,並質疑所謂「三至五人合資」的標準從何而來;「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祕書長林芳萍指出,台灣城鄉風貌多元化,若排除在住宅區設置,將嚴重限縮性工作者的工作場域,她認為中央對設置地點應訂準則就好,讓地方自行因地制宜。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去年已經大法官解釋認定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若未修正,此規定將於明年11月6日自動失效。在陸續舉行公廳會、座談會後,內政部已釐清幾大方向,學者多認為「除罪化」是可行方向,但不宜商品化或產業化。
(資料來源:2010年10月14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