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台商在中國被控涉及強盜綁架案,並遭中國公安刑求,中國法官在無確切證據情況下,以「介紹作案目標的從犯」罪名判他10年徒刑定讞,服刑7年多後返國喊冤,台灣高院法院認定其是一樁冤獄,判其無罪。
國人在國外服完刑,我國是否有追訴權?律師彭志傑指出,依刑法第7、9條規定,強盜罪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我國當然有追訴權,若王姓台商確實觸法,因已在中國服完刑,可全部或部分免刑。
王姓台商於90年間到中國深圳作生意時,認識台籍人士黃錦華,同時應中國男子高竹波要求,介紹高的女友王秀梅給黃錦華認識。王女後來約黃錦華至她住處見面,竟夥同高竹波和蔡興發以暴力脅迫提領16萬人民幣。黃錦華獲釋後報案,王姓台商遭逮捕並被毆打、凌虐、刑求;中國法院開庭時,王姓台商均辯稱未參與強盜案,只是介紹黃和王女認識,也未獲任何好處,並指控遭刑求,但法官均不採信,認定王是「介紹作案目標的從犯」,依強盜罪判他10年徒刑定讞。王姓台商服刑7年8月後減刑獲釋,王去年3月搭機返台遭航警局逮捕,台北地檢署依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資料,將其依強盜罪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王堅稱單純介紹黃和王女認識,未參與作案,一審法官也認為,中國判決書等資料,均無其涉案事證,判他無罪;檢方以全案仍有疑點,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合議庭發現,共犯蔡興發在中國法院應訊指稱不認識王某,中國公安秦琳也證實,無法肯定王姓台商是否為共犯,故認定其無涉共謀強盜事證,二審依然判無罪。
(資料來源:2010年10月31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