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0日,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理事長姚大光邀請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介南律師一同赴深坑福隆飯店,與此次在蘇花公路發生意外的陸客團之家屬一同討論法律問題。有記者訪問我陸客適用國家賠償法嗎?我據法務部於民國94年11月出版之《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一書中,其第23頁【法務部82年8月5日法82律決字第16337號函】之說明,依法論法,認為陸客原則上適用國賠法。
【法務部82年8月5日法82律決字第16337號函】主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府82年4月21日(82)府法一字第150406號函。二、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第4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