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婦古劉淑蘭在四十八年前與丈夫領養六歲的古紹源,對其視如己出,夫婦倆辛苦在市場擺攤,一路拉拔他長大,供他唸私立大學,並將房子過戶給他,連他娶妻生女後,還幫忙照顧兩名幼女。不料,丈夫過世後,養子從此對古劉淑蘭不聞不問,還偷偷將房子賣給妻子的施姓姑丈,施某要求其遷出房子,老婦以死相逼,才換來以棺材本續租房子的權利。
古劉淑蘭心寒不已,怒告養子古紹源遺棄。案件從一審至更一審,古紹源從未慰問養母,甚至在法院見到也不理會,還謊稱已幫她支付部分房租,卻提不出證據,歷審法官都看不下去,最後依遺棄罪判古紹源有期徒刑10個月,因符合減刑規定而判5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法界認為,法官量刑過輕,且該罪依法本來就不得易科罰金,若日後判刑定讞,當事人依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折抵刑期,未必要入監服刑。而由於刑期過輕,若要達到刑罰儆戒功能,安排他去養老院或安養院照顧遭遺棄的老人,藉此「懲罰」當事人的不孝行為。
(資料來源:2010年11月11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