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三死囚案已纏訟廿年,高院日前再更二審判決三人無罪;台灣高檢署認為,國際鑑識專家李昌鈺作證的資格屬性不明,其鑑定報告的測量數據係依據律師團私下提供,未經公正程序檢驗,證據力有瑕疵,而且法院以蘇建和遭刑求自白無證據能力,亦有違證據法則,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由於高院無罪理由主要是援引李昌鈺的鑑定報告,但檢方強烈質疑,李昌鈺的身分究竟是「鑑定人」還是「鑑定證人」,法院未能釐清,致其資格屬性不明,故李的報告或出庭之證述的證據能力有待斟酌。
而本案鑑定報告的重要測量數據,不但未經法院允許,未告知法院,未經公正程序檢驗之情況下,僅私下由律師團提供,由於數據取得的方式缺乏公正性,因此等同於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應無證據能力。
另外,針對判決認為蘇建和等人遭刑求,警訊及檢方偵查自白均無證據能力,有違證據法則。高院判決只挑劉秉郎、莊林勳與共犯王文孝、王文忠自白之齟齬部分,忽略雙方供述相符部分,顯然有未盡調查之能事。
(資料來源:2010年12月8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