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間,照顧生命協會舉發住在新北市鶯歌的五名原住民吃狗肉案件,檢察官偵查後卻以「為口腹之慾」殺狗,非虐殺為由,處分不起訴且不得再議。照生會29日下午帶著兩隻曾因受虐,失去雙腿、雙眼的狗兒,到板檢按鈴聲請再議。
板檢審理認為,《動物保護法》中對於「虐待」及「宰殺」規範不同。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行為;至於宰殺,則僅有「動物不得任意宰殺」原則性規定。而這些狗兒是在被吊死後,才遭原住民肢解、拔毛,適用宰殺而與虐待要件不符。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民眾第一次違反禁止宰殺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罰」處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犯者,才有刑責問題。換言之,首次以食用目的殺狗的五名原住民,依法僅適用行政處分,尚不能以刑責相繩;五人因程序不合獲不起訴處分,且不得再議。
新北市府農業局動物疾病防治所所長蔡宗益指出,當初挖掘這些狗屍體時,可確認牠們的腳掌及耳朵被剁掉,但是否遭到虐殺還是宰殺後才遭肢解,已難以查證。他說,動物疾病防治所將根據檢方處分書認定事實,接手後續懲處,五名吃狗的原住民,則恐將因此付出十萬至五十元高罰鍰。
照顧生命協會將於明年1月8日,號召全國動保團體上街為狗兒發聲,要求恐龍檢察官公平對待貓狗生命,並成立動物防虐警察機制,以落實動保法的執行。
(資料來源:2010年12月30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