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明訂航空公司不得拒載身障者,若認為身障者需有人陪同搭乘,航空公司不得收取陪伴者費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若設有停車場,應保留2%的身障者專用車位。
現行法規針對大眾運輸工具部分,「非屬地方政府轄管者」(全國性大眾運輸工具),身障者及必要陪伴人,才能享有無設籍限制的半價優待,因此立院刪除「非屬地方政府轄管者」等文字,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六個月內協調至今未編列預算補貼搭乘北、高兩市捷運費用的縣市政府,辦理追加預算或勻支相關經費補貼,以促成全國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人在今年七月前,都可享有搭乘捷運半價的優惠。
本法新增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障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若航空公司拒載身障者,違者最高可處五萬元罰鍰,若業者不認同身障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一律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目前只有「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停車位專供身障者使用,修法後,增訂提供公眾服務的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若設有停車場,一律比照辦理。
民航業者對於新法則直言窒礙難行,目前已經給予陪同人士半價,一旦免費,將是沉重負擔,認為此屬社會福利範疇,應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不應都由業者自行吸收;殘障聯盟祕書長王幼玲指出,若航空公司要求身心障礙者需有人陪同,是航空公司自己不放心,應由航空公司吸收陪同者費用,美國也採相同精神。
(資料來源:2010年1月11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