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過去僅在夜間定點監控性侵犯行蹤的規定擴大,未來只要有固定時間犯案、具有再犯之虞情況者,檢察官均可對其施行全天候行蹤與定點監控。該修正草案將在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另外,也增訂得以公布犯罪姓名資料的標準,及網際網路不得轉載被害人相關資訊的相關罰則與規定。
內政部家防會執行祕書簡慧娟表示,法務部兩年前自行開發了電子監控科技設備(電子腳鐐),將GPS功能提升,得以定點、全天候追蹤性侵犯者行蹤;因此配合修正有關性侵犯於保護管束期間使用「電子腳鐐」的適用時間、範圍及方式。此外,這次修法也將引進美國「梅根法案」的精神,針對2006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且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者,擬定出公開姓名及照片的辦法。而對於高再犯危險的性侵犯是否主動公布姓名一事,內政部與法務部、司法院與民間團體曾多次開會討論,但意見分歧,最後才得出「部分公告」的最大公約數。
(資料來源:2011年1月29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