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98年4月3日三讀通過的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施行至今近兩年,檢方未起訴任何一件。法務部考慮修法以降低起訴門檻,朝向「公務員只要在一定時間內財產暴增,又不願說明時就能起訴認罪」方向研修,刑度則維持現行條文的三年以下徒刑。
法務部擬取消現行條文中,貪污案要進入偵查程序才構成犯罪規定,改為考慮參考香港、新加坡、英國等國家及地區立法例,希望未來公務員只要一年或一定時間內財產暴增,又不願說明財產來源,就加以究辦,不須以犯貪污罪為前提。
對於「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案件掛零,法務部日前委託民意調查公司進行民調,多數民意認為,公務員財產不當增加就算貪污,不須以犯貪污罪為入罪門檻,法務部遂研擬修法,並將召開公聽會,請各界對修法表示意見。
最高檢特偵組在起訴高院法官貪污時,曾考慮將涉案的前高院法官一併以「財產來源不明罪」和貪污罪起訴,不過因貪污罪較「財產來源不明罪」為重,加上「財產來源不明罪」又規定不溯及既往,最後只起訴貪污罪,引發新增法律實用性爭議。
法務部認為,法律構成要件似乎過於嚴格,條文規定要犯貪污罪,進入偵查程序才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但通常檢方發動偵查的貪污案,都是案情可達起訴階段的貪污罪,刑度最少五年以上,如再起訴刑度最多只有三年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無實益,現行條文被法務部認定「多此一舉」,因而考慮放寬構成要件以打擊貪瀆。
(資料來源:2011年2月15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