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對於死刑存廢與否尚存爭議,但行政院為配合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及該法有關死刑規定的必要性並不明確,於院會通過《水利法》第91條修正草案,在罰責部分刪除犯罪情節重大者有關「死刑」的規定,改以無期徒刑取代。
行政部說明,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非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水利法》中關於死刑罰責部分,與公約規定有不符之處,基於人權保障,刪除原條文內「死刑」規定。
修正後條文為「其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之生命財產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2011年2月18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