頃聞立法院財委會3月21日審查財政部函送「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院總第981號、政府提案第12146號),也就是所謂的「欠稅大赦條款」,朝野對於追討欠稅的時效有不同的意見。不少委員認為,就算把追討時效由五年延長到十年,也不一定能追討回所欠的稅款,反而還會增加行政成本,因此財委會3月21日尚未通過延長追討稅款的草案,而將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經查,人民欠稅,國家固有追償之正當性,惟倘無限期追償,反易有苛政擾民之虞,尤以大院96年制頒實施上開法條之目的乃在仿民事消滅時效或刑事行刑權時效規定,以解決「萬年稅單」問題,不再讓欠稅人終生受國家追償。因此規定過去欠稅執行案,在96年3月5日上開法條施行後,只能再追討5年。換言之,至明(101)年3月4日,欠稅人民第一次得引用該法條以免却稅捐終生追償之苦。惟財政部卻又以追償有正當性,為增加稅收,主張修法再延5年,嚴重侵害法的安定性及人民法感情,且其屆期,如財政部再以同樣理由主張再延期,豈不又回到「萬年稅單」、「苛政猛於虎」年代? 基於保障賦稅人權及維護政府威信之立場,連署團體特對財政部之修法意見,表示反對的基本立場;苟認該項修正有其必要性,且係針對故意不繳納之欠稅大戶為對象,亦當限制在故意不繳納,而其欠稅金額五千萬元以上為範圍,折衷兼顧,方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