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上周五召開跨部會議達成共識,未來嫖客與娼妓從事非法性交易,都將受到處罰,罰鍰三萬元以下。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條之一「罰娼不罰嫖」,被大法官釋憲六六六號解釋宣告失效,行政院人權小組與內政部因應此一釋憲結果,研議修法。原本研議「除罰化」的方向,經一年討論,認為除罰化所涉範圍太廣,並不可行,最後政策轉彎,將娼嫖都納入處罰。   內政部官員表示,今年下半年社會秩序維護法一旦完成修法,嫖客將付出很大的代價,除了得支付娼妓性交易費用、旅館費用外,若遭警方逮獲,還得支付罰鍰。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條之一,娼妓與人姦宿最高可罰三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將改為「性交易服務者與嫖客從事性行為,最高可罰三萬元以下」。內政部有鑑於性交易服務者多數為社會底層的弱勢,將授權警方在執行面考量,從輕處罰。   現行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與會官員說,考量單身成年人的性交易行為的生理需求,及性交易服務者為社會弱勢,不應以限制人身自由為處罰條件,決定刪除「拘留」的規定。但現行媒合暗娼、拉客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由於各國立法例,對「助娼」行為仍有規定,此條將維持。   官員表示,雖然娼嫖都罰,但若娼妓依法登記,在地方政府設置的性交易專區內、或屬娼妓管理自治條例的範圍,從事性交易將可免罰。若性交易服務者患有花柳病或AIDS,於特定區域內仍與嫖客從事性交易行為,將觸刑法之罪,並得撤銷營業執照。
(100年4月18日 聯合新聞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