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計程車惡狼5萬元交保,引發各界排山倒海的批評,法界認為,從板檢聲押到板院諭令交保整個過程,承辦的院、檢都有疏忽責任,應徹底檢討,才能避免「烏龍裁定」再度發生。
板橋地院昨天表示,當初警方移送書上建請羈押謝東憲,並勾選「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但檢方聲押書上未勾選此項,致法官誤認檢方已調查無反覆實施犯罪問題,才援用大法官釋憲第665號解釋,「涉犯重罪」不能當羈押唯一理由,因而裁定交保。
對此,板橋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正芬表示,「釋字第665號」雖認定不可以所犯重罪作為羈押唯一要件,但法官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法院基於發見真實之必要,及維護正義等理由,依職權調查證據,主動審酌有無逃亡及滅證之虞,且重罪本來就會伴隨逃亡之虞,檢方連「難度最高的涉犯重罪」都已證明,並無疏失。
板橋地院解釋,檢方當天聲押書上,未認定謝某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也未認定謝某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僅以「謝某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謝某利用駕駛供不特定運輸的交通工具的機會犯之」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與「釋字第665號」意旨有違,法官才會認為不符羈押理由。
律師蘇友辰認為,依媒體報導,從板檢聲押到板院諭令交保整個過程都有疏忽責任,因為,計程車司機的犯罪行為是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案件,檢方本應將嫌犯謝東憲涉案情節、過去性犯罪紀錄、有無逃亡、再犯之虞等資料,聲押時一併提供法官,做為是否裁定收押的心證參考,若真如盧軍傑法官所言,檢方僅勾選「重罪」一欄,確有輕忽。
蘇友辰說,盧軍傑法官是最後把關者,有職權調查,遇到如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的被告,依其犯罪習性很可能有再犯之虞,怎麼能夠不進行調查,直接給予交保?
一名高等法院資深法官認為盧的作法太「率斷」,表示性侵案是重大犯罪,各地院宜落實採行「三法官合議制」審理裁定,避免個別法官誤判做出不當裁定。
(資料來源:2011/07/18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