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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司法實務上,檢警調單位認定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逃漏稅捐,即將偵查資料移送稅捐機關處理。迨至刑事案件起訴進入審理程序後,稅捐機關則依據檢調移送資料逕為行政處分,進而衍生行政訴訟之情形,屢見不鮮。
惟就同一事實,刑事案件判決所為之認定與行政處分或行政訴訟之認定常發生兩歧,造成人民之困惑及不滿,導致司法及裁判公信之傷害。
按司法為民,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為防止法院選擇適用不同的判例,發生裁判歧異或矛盾,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本會特撰擬連署書(如附件),建請最高行政法院停止援用44年判字第48號、59年判字第410號及75年判字第309號等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以院田文字第1000000525號函回覆,表示本建言提送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討論,本會欣見最高行政法院願廣納建言,盼政府與民間共同打造優良賦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