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6日第2次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研擬逮捕嫌疑人後24小時內,應通知被逮捕人家屬。未來若立法通過,大陸台商人身保障可有法源基礎。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由於仍有除外規定,若大陸公安或警方擴張解釋,就無法妥善保障人權。
綜合大陸媒體報導,這份草案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把逮捕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不過,這項規定在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有「除外規定」,那就是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才「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限制住居者)、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界人士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這項除外規定,讓大陸公安與警方增加擴張解釋「是否通知家屬」的權力,仍無法妥善保障人權。
過去,大陸公安機關逮捕人,只能做到在48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且許多公安機關經常不按照法律規章辦事,被抨擊缺乏人權保障觀念。
修正草案也規定,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中,二審法院審理被告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刑罰。
草案規定,辯護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報告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追究法律責任,且辯護人涉嫌犯罪,應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偵查機關辦理,以免有失去客觀的辦案情形。
另外,草案還修正相關規定,包括黑社會鑑定人、證人應受到保護,且鑑定人和證人有權「請求保護」;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應聽取律師意見,且二審發回更審的案件,除有新犯罪事實,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草案也規定,為進一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建議對明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交保候審,且能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養人者,可監視居住。
草案規定,債券、股票、基金等財產,列入可被查詢、凍結的範圍。
(資料來源:2011/12/27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