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週六(14日)舉行,勞委會昨日指出,在14日投票日,具投票權的勞工可放假1天,工資照給,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將依照新修訂的勞基法,處新台幣2萬到30萬元不等的罰鍰,還要被公佈雇主姓名或企業名稱。
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例如,正職員工當日上班就可以領2份薪水。至於不具投票權的外勞、未滿20歲勞工、身分為中國大陸籍配偶、尚未領到身分證的外籍配偶等,若是當日有排定需出勤勤上班者,就沒有加給工資的問題。
勞委會指出,勞委會依照勞基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將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指定為「具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勞工」的休假日。根據規定,原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權的勞工可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琳指出,所謂放假「一日」,是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雇主如需要勞工徵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但不能妨礙勞工投票。如正職員工當天上班,可領2份薪水,且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
舉例而言,許多企業採「排休制」,先前就排定好,如果勞工當天正好排休假,就不必多補1天假,也不能多領薪水。但若當天勞工要上班,勞工投票僅需花2小時,當日可上班6小時,雇主要勞工投完票回公司上班,雇主就需加給6小時的工資。
外傳有企業要求勞工在14日申請「特休假」一日,以節省成本,勞委會則表示,此舉違反勞基法,一旦查獲,將從嚴處罰。
勞委會指出,勞基法實施後,很少有雇主不放選舉假的案例,但雇主要求勞工在選舉日上班卻不加發兩倍工資的行為卻時有所聞,一旦勞工向縣市勞工局檢舉,就會依法處罰。以往都視情節處以6千到6萬元不等罰款,但勞基法已經修訂,罰款提高為2萬到30萬,提醒雇主不要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2012/01/10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