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24日)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集會遊行由「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未來民眾只要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就能集會遊行。
  集遊法施行20多年來一直維持許可制,雖然民眾申請集會遊行極少不被核准,但「許可制」仍被外界視為不民主的象徵。  為落實馬英九總統的人權政見,行政院會24日通過集遊法修正草案,將原來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未來,集會遊行負責人只要在活動的3天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就可集會遊行;若遇到不可預期的重大緊急事故而舉行者,則可以在24小時前報備。  此外,為落實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修法也刪除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規定。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原音)這次集會遊行法的修正,主要是由過去的「申請許可制」修改為「報備制」,取消集遊法一些刑罰的規定,並加強對和平、交通及安寧的規範,兼顧自由與秩序,是彰顯人權法治的一項重要法案。』  集遊法原本規定不得在總統府、行政院、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等地區或周邊集會遊行,本次修法也改為可在公告的安全距離外舉行。為避免集會遊行時,兩路人馬因理念不合而產生衝突,主管機關可要求後來才報備者變更場所或路線;若集會遊行可能危害生命、身體,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時,主管機關也可要求變更路線、時間點。  為了保障集會遊行順利進行,當妨礙集會遊行者拒絕離開現場時,負責人可請現場警方協助強制驅離;對於拒不離開者,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的罰鍰。
(資料來源:2012/05/24央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