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婦人涉及妨害自由被告,不過她卻在50天內,同一個案件被連續起訴2次,因為地檢署書記官沒發現已經將案件送審,1個半月後,再次把案件送交法院審理,法院也沒發現;結果苦了被告,收到2次判決書,第一次判決是罰金6000元,第二次法官判她拘役20天,當事人非常生氣,認為怎麼連司法機關都會出現這種大烏龍。

廖先生拿出太太被告的判決書,他很生氣,因為明明是同一個案件,太太卻被起訴2次,還被判刑2次。被告婦人丈夫廖先生:「我們覺得不可思議,甚至可以說是離譜,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廖先生說,他們收到第一份判決後,馬上到法院遞交上訴書,沒想到又收到一次判決,地檢署坦承疏失,解釋因為承辦書記官剛輪調,她將起訴書和卷證影本送審後,沒有在電腦上標記,導致案件審理後又送了一次,剛好是給不同法官審理,才會出錯。

問題是,起訴案號相同,法院會有「前科表」可以查詢,院方也疏忽了,才會造成一案兩判。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因為前案紀錄的查詢不夠仔細,(很抱歉)造成當事人聲譽受損。」

台中地檢署襄閱吳祚延:「針對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我們會進行嚴處。」

被告婦人第一次收到的判決,罰金6000元,50天後又收到判決書,這次要拘役20天,判決更重,雖然最後依「先判為準」,維持原判,但地檢地院搞烏龍,也讓被告非常不滿。
(2012/05/31 TV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