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聯黨主席黃昆輝領銜不滿中選會否ECFA公投案,提出行政訴訟,使得該案出現逆轉。最高行政法院14日撤銷中選會訴願決定和原審行政法院判決,判決全案應由中選會就是否符合公投法法定要件、法律程序,重新審查。
黃昆輝是在民國99年4月23日,以「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的領銜人身分,向公投法主管機關中選會提出公投案。
中選會審查後,將全案函送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前年6月4日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第十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提案不合規定予以駁回。
黃昆輝不服提出訴願被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結果被判敗訴。他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昨日獲勝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中選會、公投審議委員會認為,公民投票若有關重大政策或改變現狀者,提案內容須採「負面表述」,但公投法第卅一條第三款並無此規定。
另外,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判黃昆輝敗訴理由不當,合議庭認為根據公民投票法的規定,本案應召開聽證會,當初舉行公聽會,程序不合法,改判本件公投案聲請程序要重新進行。
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則表示,尊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未來會由公投審議委員會根據公投法規定重新審議。
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表示,中選會將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作出適法處分,將再把黃昆輝提案排入中選會委員會議議程,撤銷原來的處分。
鄧天祐說,黃昆輝公投提案若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將進入下一個連署階段,中選會將發給連署書,依法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連署,若達成連署人數門檻,接續將進行電視辯論、政見發表等既定程序。
(資料來源:2012/06/15 NOW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