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李復甸今天說,檢察機關目前對他字案以行政簽結的案件,過於浮濫,也於法無據,監院已通過糾正法務部及台灣高檢署。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通過李復甸提案,糾正法務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監察院指出,法務部逕以行政規則准他字案件行政簽結,又慣以通知書傳訊犯罪嫌疑人,妨礙當事人訴訟防禦權。
李復甸受訪指出,現行檢察機關對於被告明確、事實明確的案件,多用偵字案,對於不確定的人或事,則是分他字案進行偵查,偵字案若犯罪嫌疑不足,是不起訴處分,他字案若查無實據,則是行政簽結。
李復甸說,他字案簽結並沒有實質確定力,檢方隨時可以重啟偵查,被告的脖子上就好像隨時勒著一根繩子,不知何時繩子會被勒緊。
他說,檢察機關偵查他字案時,是以法律沒有明文、定性不明的「通知書」傳喚訊問,被傳喚的人也無從知道自己的身分定位,究竟是被告還是證人,完全操諸於檢察機關,產生偵查突擊,被告的辯護權、緘默權、拒絕證言權等訴訟防禦權可能因此被剝奪、妨礙。
李復甸指出,實務上也曾經發生過,因為行政疏失或人為操弄,在已經有特定偵查對象下,卻刻意以關係人傳喚,被最高法院認定妨礙訴訟防禦權的案例。
他說,他字案簽結,對於被告不詳、事實不明的案件,可以減少濫訴的偵查成本,檢察實務上有其必要,但他認為,這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呼籲相關單位儘速修法。
(資料來源:2012/08/16 中央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