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2013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2:30分,在法務部二樓簡報室舉行「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第1次會議。會議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也是本會名譽理事長的柴松林教授主持,出席與會者包括行政院各部會代表、立法院高榮志委員、尤美女委員及各民間團體代表等,本會由理事林天財律師代表出席。
一、本次會議決議之公聽會主辦機關如下:
(一)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1點:
1、《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公聽會主辦機關為內政部。
2、《兒童權利公約》之公聽會主辦機關為內政部。
3、《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之公聽會主辦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公聽會主辦機關為內政部。
5、《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之公聽會主辦機關為法務部。
6、《禁止酷刑公約》之公聽會主辦機關為內政部。
(二)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2點之公聽會主辦機關為法務部。
(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3點之公聽會主辦機關為法務部。
(四)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4點至第16點之公聽會主辦機關為司法院及法務部。
二、請上開公聽會主辦機關就負責之點次舉辦公聽會,邀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相關機關、公民團體、學者專家及熱心社會人士出席,並將公聽會相關資訊公告於網路。舉辦公聽會之成果,請公聽會主辦機關於「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表」之「措施/計畫」欄,填列舉辦公聽會之名稱、時、地、邀集對象,並檢附公聽會紀錄及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於本會議第二輪會議召開前一周,回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
三、請本次會議各點次主、協辦機關(依據102年3月12日研商「確認我國初次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各點次權責機關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於上開公聽會舉辦後,重新檢視或修正原填列於「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表」之「措施/計畫」及「預定完成時程」,於本會議第二輪會議召開前一周,回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