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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蘇友辰理事長與 TOPS 專案秘書王詩菱於 5 月 24 日下午出席立法委員陳學聖委員國會辦公室召開之跨黨派委員「難民法立法公聽會」,針對我國難民法立法以及《民間版難民法草案》內容進行深度討論;出席人員包括立法院陳學聖委員、尤美女委員、蕭美琴委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大陸委員會、外交部等官方代表,學者東華大學徐輝彥教授,以及本會中華人權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藏人福利協會、台藏家庭人權聯盟、白刷刷黑戶人權聯盟、臺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等民間團體代表。
陳學聖委員會後強調將與本會、台權會等民間團體以及跨黨派立委積極推動該法,期待於立法院兩個會期內進入實質審查,以期早日完成《難民法》之立法,使我國更趨近人權立國,與國際接軌並實質保障難民權益。
本會蘇友辰理事長發言要旨如下:
        中華人權協會為解決政治難民的庇護問題,早在 1999 年即推出《庇護法草案》雖並未獲得重視,但監察院對行政院遲遲未能提出法案推動立法,曾經提案糾正。2005 年行政院終於推出首部《難民法草案》協會表示歡迎。不過目前好像寸步難行,內部還有待整修。由於中華人權協會「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簡稱TOPS)自 1996 年即在泰緬邊境山區難民營派駐工作隊,從事其中三座難民人道救援的服務工作,看到被世界遺忘的角落,有將近 15 萬人因國內戰亂、宗教衝突、種族屠殺而被迫逃離家園到偏遠山區避難的慘況,有待世界伸出援手救助。因此,在內政部開會討論《難民法草案》第二次修正時,建議加入戰爭難民與自然難民兩類作為適用對象,也被接受反應在行政版草案第三條規定之內,並以第九、十二條規定為對應管制,這是先進的立法,立法理由寫得很好。可惜這項草案延宕迄今仍未能完成立法,當然涉及兩岸政治因素的考量,以及兩岸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適用上的糾葛。不過,如果台灣要有兼善天下的理想,堅持履行國際社會一分子的責任,並有效帶動大陸政治改革,善待異議人士及維權律師,不管是抱持「九二共識」或認同「台灣共識」,及早完成《難民法》立法,都是強調人權立國理念無可迴避的責任。
        民間社團對現在羈留在台灣的大陸異議人士所遭遇的生活、工作困境深表同情,而通過《難民法草案》應該是台灣建立接納各類難民合法、友善環境的第一步。從媒體報導可知,大陸盲眼維權律師陳光誠先生將於今年六月二十三日帶同家人來台訪問二十天,假設他親自體驗結果,認為台灣未來是崇尚人權法治理想久居之地,他公開表示要尋求政治庇護,試問我們欠缺《難民法》的庇護制度,又將如何安排處置?如果他勉強留下來,他的下場是否會如 2004 年唐元雋、2005 年徐波民運人士滯留的遭遇,而悔不當初?因此,貴院委員提案第 13213 號的版本草案增訂第十六條就大陸人民、港澳居民有關政治難民特別適用規定,協會認為有其必要性。
        至於民間社團版本新增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規定針對初步審查或審查會審查未獲許可,以及獲得許後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的申訴及救濟機制之建立,係參照外國立法例所作更為周延的設計,宜請大院加以採納。
特別一提的是,民間社團建議取消行政院版本第五條授權主管機關的初步審查規定,反對賦與行政官員直接決定駁回及強制出境的權利,這是考慮草案版本欠缺申訴、救濟程序,可能發生阻絕及權利失衡的效果。救濟之道,協會建議初審仍應由主管機關作初步審查篩選,而且不管許可與否,均應交由包括民間代表組成的審查會或委員會進行審查,再依草案第五條後段及第二、三項規定程序來處理。
面對各項難民問題,我們除了考量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秩序與人道立場之外,也希望能夠依照國際難民規範設定身分認定、條件審查、權益保護、申訴救濟等合理機制,如以現行行政院版本為主要架構,再參考第 13213 號委員提案,以及民間社團所提出的十四點修正意見加以整合,相信建構一部符合世界潮流保護難民的規範一定可以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