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6/17
 
今日(6/17)上午臺灣法曹協會高思博理事長與中華人權協會蘇友辰理事長與臺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召開「司法官評鑑-人們怎麼看」座談會,邀請立法院李貴敏委員、司法院黃國忠廳長、法務部朱家琦司長、法官評鑑委員會范光群召集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鄭鑫宏委員、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許美麗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符玉章律師,共同就「法官法」自101年6月實施以來所推動司法官評鑑的困境與展望共同交流。
 
民間團體代表-司改會蕭逸民執行秘書進行報告時提到,司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施行以來,因制度與主管機關解釋限縮,遭遇五大困境,包括:1)民間團體及當事人難以取得陳請評鑑的關鍵影音或筆錄證據;2)主管機關與各法院對評鑑制度宣傳之協助不足;3)評鑑時效規定過度短縮;4)評鑑委員會未承擔轉介案件給民間團體的責任;5)司法官評鑑懲處建議被職務法庭大打折扣。
 
會議中,台灣法曹協會高思博理事長與台北律師公會代表符玉章律師均強調,民間團體不見得適宜就司法官評鑑具有”調查權”,但資訊分享卻是最迫切需要且能夠落實制度並回應人民期待的關鍵。高思博理事長特別提到,法官法經歷十數年民間的催動與期待,終於在人民殷切的期待下開啟了司法官個案評鑑制度的大門,希望在制度推動後法律人能本著專業的精神,共同尋找對達成制度目的有利的解釋。中華人權協會蘇友辰理事長進一步表示,若主管機關要求民間團體擔任告發舉證的責任,卻又依個資法限縮筆錄、影音光碟等證據資料的分享,使資料無法取得,民間團體充其量只扮演仲介轉呈的角色。如果評鑑委員會案源不多,又不能自行立案,這是評鑑運作困境癥結所在,各方應屏棄本位主義,設法突破,否則民間團體會質疑司法官評鑑是玩假的。
 
關於民間團體提出的問題,官方代表黃國忠廳長回應表示:關於證據資料的資訊分享,至今制度上確實有在研議是否可能同時兼顧隱私與公益的需求,以另闢空間供告發團體、當事人閱覽資訊的方式取代影音資料拷貝攜出,而關於民間團體建議在傳票、通知書等法院文書加印司法官個案評鑑宣導資訊,則會視經費編列狀況改進。
 
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代表鄭鑫宏檢察官則提到,以偵查不公開或個資法拒絕提供相關證據資料,的確是目前各檢察署普遍以來較為謹慎保守的作法,而目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也已就個案做成決議,為顧及個資法的限制仍不傾向將卷証交予中介團體閱覽,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可將相關資料整理後提供給民間團體。
 
李貴敏委員則從立法者的角度強調,法官法在立法院審議時,確實曾就評鑑制度中是否適宜提供整個卷宗資料出去,有許多必須兼顧隱私、名譽和公共利益之間權衡的討論,當初立法意旨上確實也傾向不全面提供,但行政機關未來也應再思考在落實制度取得證據資料的方式上,是以函詢、或成立Data Room閱卷等方式在執行上尋找更好的做法。此外,也希望民間團體在制度上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如此才讓人民在陳請評鑑時免於擔心被報復等顧慮。而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在資訊轉介上也可以做的更好,讓民眾透過網站連結即能清楚有那些民間團體可以協助並直接聯繫。

今日與會的來賓包括:律師公會全聯會、台北律師公會、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在研討會上也就各單位內部的執行面提出一些數據與資料,包括如下:
 
律師公會全聯會代表許美麗律師提到,目前全聯會的制度設計是在收受陳請案之後,由理事長召集評鑑委員小組審議,並將案件送交理監事會討論。目前全聯會自101年6月以來,已受理4件(3件因涉法規解釋未成案、1案仍在分案審理),並有12件按照分工移交各地方公會受理。
 
台北律師公會代表符玉章律師提到,自101年6月以來,台北律師公會共收到7個案件,包括5件針對檢察官的評鑑請求、2件法官的評鑑請求,經調查,至今僅有1件具指標性之案件提送官方,但已被官方回絕。符律師並表示,目前民間社會對法律的認知與司法結果有落差,所謂評鑑制度所期待達成的最低標是要求法官、檢察官的態度,但最高標應該是審判核心的品質。
 
法官評鑑委員會范光群召集人則提到,評鑑委員會101年度一共從民間團體及其他官方管道收到6個陳請評鑑案,其中2件送懲戒、2件送人審會、1件不予評鑑、1件則是程序不合法。而102年至今收4件,1件已簽結,其他3件仍在處理中。至今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案件的來源仍然太少,尤其從律師界來的太少,希望鼓勵律師能多送。而關於人民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在程序上有所欠缺,結果評鑑請求被駁回,影響人民觀感,此種受理程序問題的遵守,自應向人民告知,使其了解。目前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確沒有告知人民。關於資訊分享,目前法官評鑑委員會也已發函司法院,就獲取相關資訊的管道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