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委會於2013年8月26日下午2時30分假,舉辦「加入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評估公聽會,研商簽署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之可行性。邀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行政院相關部會、全國性之人權團體、福利團體及民間團體代表及勞委會各處室。本會由秘書陳佳詮代表出席。
關於「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與現行法令有無抵觸,經衛福部檢視主管法規,認為目前法規並無抵觸。關於簽署該公約之必要性及可行性部分,其中公約第25條:工作報酬條件不低於就業國民待遇。第55條:報酬與就業國民同等待遇。凡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之勞工,即受該法保障,不因國籍而有差別,但家事勞工部分,不適合勞基法。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若通過不論我國國民及外國國籍的家事勞工,均為該法之適用對象,不因國籍而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