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公布2013年最佳稅法判決資誠副所長吳德豐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3)日公布兩件「今年最佳稅法判決」,資誠副所長吳德豐說,這兩件判決,釐清了徵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法官勇於提出改變過去的實務見解,打破陳規,保障租稅人權,希望對其他行政法院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
資誠與台大財稅法學研究中心昨天舉辦「第19屆兩岸稅法研討會」,揭曉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由吳德豐、前司法院長翁岳生、台大法律系教授葛克昌等,共同評選出具影響力的稅法判決案件。
今年的最佳判決是由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決第895號,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判決第470號,以法官具有創設性的突破見解,並列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的這件,是關於企業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國稅局以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帳冊為由,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資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案例則是電子公司股東信託股票,約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並申報贈與稅,國稅局則以實質課稅原則補徵贈與稅。
評審們認為,國稅局在調查是否退稅給納稅人及稅款金額時,要求企業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帳簿佐證,必須是對營業人請求退稅有合理懷疑,不能毫無節制任憑己意,要求企業提出與退稅無關資料,而變成稅捐機關刁難人民,拒絕退稅之藉口。
吳德豐說,法官釐清了稅捐案件中調查義務、舉證責任和協力義務的關係,糾正稅捐機關過度要求納稅人履行協力義務的現象,並清楚闡釋人民在行使退稅請求權時,需要舉證的內容及界線,能對其他行政法院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
而在另一案中,法官明確闡釋他益信託與贈與之間,並無不同,而且明確劃分稅務規劃與規避之間的差異,該判決勇於改變過去的實務見解,打破陳規,同樣值得肯定。
前司法院長翁岳生表示,法律是國家社會秩序的圭臬,稅法、行政法等工具法,旨在實踐憲法保障人權的理念,樂見每年評選稅法最佳判決,透過理性、客觀的分析來提升司法品質。葛克昌表示,最佳稅法判決的評選標準有三,包括判決觀點具有開創性與原創價值、具有人權保障之高度,或對傳統概念,提出創造性的理念,對於未來稅務案件的審理角度,將產生關鍵性的影響力。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2013年09月24日 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