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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陳昆明判決文,所揭示之國際人權國內效力

Posted by Lin Wei Tang | 10 月 23, 2013 | 本會消息

最高法院陳昆明判決文,所揭示之國際人權國內效力
針對最高法院10月21日有關陳昆明案發回更審的新聞稿,其撤銷發回理由第一點便開宗明義指出,由於原審在量刑時未審酌兩公約之立法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條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且沒有適用聯合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及人權事務委員會2005/59 第七項決議有關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及執行死刑的規範。 更重要的是,這次判決文也指出,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 57 項:「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確保所有與判處及執行死刑相關的程序與實質保護措施被謹慎的遵守。特別是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死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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