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粹修法? 回歸「保障人權」
 
【聯合報╱本報記者李昭安】

2014.01.15 03:13 am 

九月政爭颳起監聽風暴,尤其此案涉及總統、檢察總長、國會議長、在野黨國會黨鞭,政治味十足。朝野立委趕在立法院休會前修法提高監聽門檻,引發「民粹修法」質疑;但以台灣過去五年每年平均監聽案件高達一萬五千餘件來看,台灣監聽浮濫,難道能以「烏龍監聽」全部輕輕帶過?
本次修正通過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版本,可說是改革派與保守派折衝過後的「探戈版」的通保法。改革派原希望「一次到位」,廢除監聽中心、建立專人「同步監聽」制度,甚至比照日本,執行監聽須赴電信公司,且有電信人員在場監督。
多方攻防下,上述修法目標只換到「執行監聽單位除有正當理由外,每三天應派人取回監聽內容」的折衝條文。不過新法最重要的是,確立監聽對象僅限檢察署立偵字、他字案偵查的「被告」,確立監聽正當程序。
從希望「維持現狀」一方來看,因修法後監聽作業程序變複雜,警界與法界「首當其衝」、反彈最大。分析其論述,主要是認為未來調閱通聯紀錄須經法官同意,司法警察處理文書徒增負擔、警方辦案被斷「工具」、破案難度提高,可能助長犯罪,甚至變相保護壞人。
為提高修法共識,新法特別訂出「例外條款」,明列出強盜、詐欺、恐嚇、擄人勒贖、毒品、走私、人口販賣等慣用監聽作為辦案工具的犯罪類型,開一扇窗,讓檢警仍能依正當程序調閱通聯紀錄。
立委在朝野攻防、符合各方期待,以及與官方部門折衝後,藍綠兩黨各自進退,修出了「探戈版」的通保法。
撇除朝野歧見不談,這次修法最重要的精神,是回到法律命名中列在前頭的「保障」兩字,著重強調並非不能監聽,而是聲請監聽、執行監聽、使用監聽資料,都須以人權保障為前提,不得過度濫用,尤其是不得用來做政治偵防。
立委修法將監聽聲請條件從嚴,其實也是提醒過度依賴監聽「破案」的檢警,不能再便宜行事、浮濫監聽,忽略人權。全文網址: 觀察站/民粹修法? 回歸「保障人權」 | 通保法修正過關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8426313.shtml#ixzz2qYAe3WUs Power By 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