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2014.11.6經濟日報行政院會今天(6日)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有四大重點。除了勞基法第28條有關勞工債權受償順序提高,預定在立法院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四大重點包括,

一、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及應於勞工退休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義務規定,由施行細則提升至本法規範。

二、增訂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的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債權相同,且將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現行墊償機制,並配合提高提繳費率。

三、將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所定提撥率規定,提升位階至本法規範;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給付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所需者,應於期限內補足差額;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得向當地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必要資料。

四、提高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處罰;雇主未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或未依限補足差額者,課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