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03.12.8中央廣播電台司法院去年通過「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卻導致民眾聲請法庭錄音光碟高駁回率,司法院因此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增定當事人可依法聲請法庭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今天(8日)表示,修法對法庭錄音的取得提升至法律位階,若聲請遭法庭裁定駁回,當事人也可提抗告保障當事人權益。
司法院去年通過「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但由於並非為法律位階,且須受在場當事人同意,導致民眾聲請法庭錄音光碟的駁回率很高。對此,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8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受訪時表示,司法院已擬具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增訂當事人可依法聲請法庭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將法庭錄音的取得提升至法律位階,萬一聲請遭駁回,當事人權益可受保障,同時修法也增定逾越使用目的與藐視法庭的罰則規定,以維護司法的公正性。林錦芳說:『(原音)增定可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萬一被駁回可以有抗告的機會,保存辦法、使用目的不能逾越範圍等,不能逾越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及司法的公正。』
林錦芳強調,民眾為了主張或維護自身訴訟權,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但若散播恐嚇證人或告訴人、恥笑或作弄法院等等,等於逾越當初交付目的,違者可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司法院提出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的藐視法庭罪也明訂,若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導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