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日前三讀通過修正放寬再審的要件,冤獄平反協會今天(5日)表示,法院誤判在所難免,但再審制度可以糾正錯誤的判決,避免無辜人民枉坐冤獄,新法破除嶄新性的要求,只要判決未經法院審酌,即屬「新」證據,肯定修法開啟無辜被告再審的空間,也呼籲法官勇於面對已確定的錯誤判決,才能實現司法正義。

總統於2月4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放寬再審的條件,刪除「確實」二字,且新證據可與原先卷內資料綜合判斷是否有利無辜被告,明定新事實、新證據是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審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的新事實、新證據,並增訂辦案檢察官、司法警察有違法失職影響判決也可屬再審事由等。

冤獄平反協會與民間司改會5日召開記者會,肯定修法對於在獄中苦苦喊冤的無辜被告意義重大,為冤案難平反的僵局帶來一線生機。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說:『這個修正降低再審的門檻,讓冤罪的救援浮現曙光,再審的案件非常困難,每年有2千多件的再審案件,准許的比例只有千分之3到5,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難如登天我的形容。也讓法院跟所有法律圈人知道再審已經有新的修正了,大家要勇敢為無辜的案件提出再審,為他們平反。』

羅秉成期望修法讓無辜冤案獲得平反的機會外,更重要的是審判法官面對冤案應有改正錯誤的勇氣,因再審聲請無時效限制,縱然在世之時未能查明真相,死後也能再審平反,法官應主動為冤案提再審,國家對於冤獄也應採「零容忍」的態度,法院的使命是不能讓無辜的人民被判有罪,才能真正帶來更少冤案的平安社會。

資料來源:2015.2.5中央廣播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