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本於「人權」之普世價值,長久致力兩岸人權發展與交流,對於中國大陸 2012 年 10 月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習近平主席宣示「以法治國」理念,並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深表認同與肯定,足可看出中國大陸正向全面法治化推進。
從西方乃至東方國家發展經驗來看,對於法治化的推動、人權的維護,「律師」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著名法律史學者 Michael Landon 曾說:「17 世紀英國最重要的政治事件莫過於憲政革命,許多普通法之律師都參加了 1603-1689 年的政治論戰,其中絕大多數律師都站在反對王權的一邊。」又如美國著名的「無辜計畫」(The Innocence Project,1992年),截至目前為止,已有超過 300 名無辜被告獲得平反,而該「無辜計畫」即由兩名美國資深律師 Barry Scheck 及 Peter Neufeld 所發起。美國費城地檢署更受影響,於 2015 年 4 月宣布成立一個負責重新調查具有爭議性之殺人案件之專案小組。
而在臺灣,律師在政治或社會活動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因律師具有建立法治社會、維護社會秩序,並具有監督政府、維護司法制度,確保司法獨立之不可或缺的功能,因此,律師向有「在野法曹」之稱。一個國家之司法制度,「審」(法官)、「檢」(檢察官)、「辯」(律師)三方缺一不可。足見,一個以法治國的司法體制,亦以該國律師所能扮演的角色及對於律師的尊重程度作為判斷標準。
雖然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律師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但「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原則已經是一個普世價值,且任何被告均有獲得公正平等審判程序的權利,政府也有提供被告一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偵查、審判制度的義務。故若律師真有觸犯法律的行為,當然不能因具有律師身分而免責,但「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仍是司法程序所應恪遵的原則,否則司法制度將容易淪為一國政府箝制律師的手段,一旦如此,國家法治化的形象將會大受傷害。
日前國內外各大新聞媒體,均以大篇幅報導中國大陸公安逮捕多位律師的新聞,而如前所述,中國大陸習主席已經宏觀宣示「法治國理念」,若因此次中國大陸逮捕多名律師事件遭受偏頗理解,將有損指標性意義。當然,若中國大陸當局能在對律師實施傳喚、逮捕、刑事拘留或監視居住等行為之前,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並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而不濫行拘捕,相信如此方會符合習近平主席在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所一再宣示的「依法治國原則」。
事實上,維護法治與權益本是律師的天職。律師為了被告,奮力爭取合法的權利是天經地義。我們期待兩岸通商與交流產生的法律糾紛能有中國律師保護,所以,我們關切中國維權律師,就是關切維護兩岸的法治環境,更是關切兩岸「以法治國」理想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