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原住民族語言,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明定在原住民族地區的大眾運輸工具、場站或其他類似場所,應增加當地原住民族語言播音,且在原住民族地區的政府機關、機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等公共設施,也應設置原住民族語言及傳統名稱的標示。

行政院表示,台灣地區原住民族語言屬於現有2億5千萬人的南島語系,台灣地區的原住民族語言多達20餘種語言別,但在社會變遷過程中,原住民族語言已嚴重流失,導至目前政府認定16族語言已有部分瀕臨滅絕,其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調查報告指出,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等5種語言被評為極度危險,泰雅語、阿美族、達悟語、魯凱語等9種語言為脆弱等級,「顯示原住民族語言已近存亡之秋」。

依據草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審議及諮詢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並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及保存原住民族 語料,定期辦理語言使用狀況及使用能力調查,訂定語言復振政策,並針對屬瀕危語言,予以優先扶助。

草案也規定,原住民族地區的大眾運輸工具、場站及其他類似場所,應增加當地原住民族語言播音;原住民族地區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及公共設施之政府管理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語言及傳統名稱的標示;同時,原住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

草案明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原住民族語言學術研究,並鼓勵各大專校院開設原住民族語言學程及設立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國民基本教育應提供原住民族語言課程供原住民學生修習。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幼兒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機會,並開設原住民族語言學習課程供民眾修習;中央主管機關也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培育師資、語言教材、資料蒐集、著作出版與補助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資料來源:2015.11.26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