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將適用對象擴大到公股、公法人或財團法人,增訂獨立董事亦受該法規範,此外,經公職人員進用的機要和各級民代助理都列為關係人範圍,不得進行請託關說。行政院說,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實施超過15年,有鑒於民間與政府機關間交易行為態樣日趨多元,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

法務部廉政署長賴哲雄表示,本次修正將適用對象擴大,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脫鉤處理。此外,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也增訂獨立董事、機要人員、各級民代之公費助理或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也是修法所規範之關係人。同時也參考大法官會議第716號解釋,將一定金額以下交易排除並降低裁罰金額,以符合比例原則。

修法明確規範,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並明確請託關說的定義。同時,參考近年來違法案例,修正非財產上利益的定義,未來包含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都納入規範。

修法也擴大適用對象,除重要公職人員(如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等)外,包含各級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之重要職務(如正副秘書長、主任秘書);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之董(監、理)事;公法人之董(監、理)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等;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執行長或秘書長等,為該法適用之公職人員。

資料來源:2016.2.4蘋果日報

利益迴避法修法擴大適用對象,此次修法重點在於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也增訂獨立董事、機要人員、各級民代之公費助理或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納入本次修法規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