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女性哺乳期間不得於晚上10時到隔天早上6時工作,違者僱主可處9到45萬元罰鍰,但屢有女性勞工影響就業權益。勞動部今發布解釋令,若女性未親自哺乳,事先簽署切結書後,就可不受禁止夜間工作的限制,解釋令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勞基法》第49條規定,禁止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1年;但實務上部分企業為了避免觸法,無論女性勞工是否有哺乳,一律禁止輪值夜班,有女性勞工認為影響就業權益,而向勞動部申訴。
謝倩蒨說,勞動部邀學者專家、部分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僱團體及醫事團體、婦女團體討論後,認為原則上仍禁止哺乳期間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但也必須尊重女性勞工自主權,加上現階段集乳及保存的技術發達,女性勞工也可事先集乳、不必一定要等到餵乳時間親餵,因此若女性勞工親自提出不需夜間哺乳的證明,就可於夜間工作。
但謝倩蒨說,僱主不能強迫女性勞工簽切結書,而切結書須事前備妥,若勞檢後僱主才請女性勞工提出切結書,將不予採認,依法可處9到45萬元罰鍰。且女性夜間工作時,僱主仍依《勞基法》給予集乳時間。
資料來源:2016.3.8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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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勞動部以行政解釋函對勞基法第49條第5項有關初產後女性從事大夜班工作之限制進行鬆綁,並稱為尊重女性勞工自主工作選擇之權利,故予以放寬。然,強化對母性保護為國際勞動政策之主流趨勢,原勞基法49條立法規範亦為此母性保護精神之體現。
一般行職業中有夜班需求者,並非多數常態,且多集中於低薪工作職業,從事夜班工作,究竟為自主選擇,抑或是出於生存需求,勞動部以尊重女性勞動選擇之名放寬法規限制,是否加劇女性工作貧窮之狀況?是否忽視職場中勞資雙方的權力不對等下所帶來的結構壓迫?職場上的「勞資協議」實務上鮮少落實,勞工的「真實自願」如何被驗證?勞動部此行政命令是否大開雇主要求女性從事夜間工作方便之們,迴避勞基法母法之保護精神,進而傷害到產後女性勞工之母體健康?勞動部宜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