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日前對台灣遠洋漁業祭出黃牌處罰,將台灣列為未能有效打擊非法漁業的國家,為避免再遭紅牌處分,被列為黑名單遭制裁,影響台灣整體產業鏈,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條文中明訂19項漁船重大違規行為,若是違法,將會依照漁船的噸位,採取級距式罰鍰,最重並得收回或廢止漁業證照、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三讀通過後,自公布後六個月起施行。
《遠洋漁業條例》規定,包括無漁業執照從事遠洋漁業、未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而出港、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塗改或遮蔽中英文船名或國際識別編號的相關漁船標識、故意捕撈或銷售禁捕魚種、漁獲通報資料嚴重不實、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進行觀察任務、使用主管機關禁止之漁具等19項重大違規行為。
《遠洋漁業條例》也定出各種罰則,經營者或從業人員有重大違規者,依照下列規定處罰經營者,並得收回其漁業證照兩年以下或廢止,未滿五十噸漁船將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將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漁船,將處4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五百噸以上漁船,將處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若所處罰鍰低於漁獲物或漁產品價值者,將處以價值最高五倍罰鍰。
經營者或從業人員近3年內同款重大違規行為2次以上,或3度重大違規行為以上者,依規定處罰經營者,並得收回其漁業證照兩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廢止,未滿五十噸漁船將處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將處3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漁船,將處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五百噸以上漁船,將處900萬元以上、4500萬元以下罰鍰。若所處罰鍰低於漁獲物或漁產品價值者,將處以價值最高八倍罰鍰。
從業者有重大違規者,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並得收回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兩年以下或廢止,未滿五十噸漁船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將處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漁船,將處8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五百噸以上漁船,將處12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中明訂,從業者近3年內同款重大違規行為2次以上,或3度重大違規行為以上者,依規定處罰,並廢止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滿五十噸漁船將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將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漁船,將處12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總噸位五百噸以上漁船,將處180萬元以上、9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2016.7.5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