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法官法第74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官職務評定由評定「良好」、「未達良好」兩等次,修正為「優良」、「良好」、「未達良好」三等次,落實評核精神,增加考評彈性。
目前法官職務考評僅有評定良好、未達良好兩種,但評定為良好比率高達98%,喪失區辨功能和激勵效果。現行條文也只規定「良好」的法律效果。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法官任職至年終滿1年,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1級,並給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予2個月俸給總額獎金;評定為優良,晉1級,並給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予1個半月俸給總額獎金;評定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初審調整規定,法官任職不滿1年已達6個月,經職務評定為優良或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分別給與1個月或半個月俸給總額獎金;未達良好不給予獎金。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除獎金外,晉2級。

資料來源:2016.7.13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