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追求男女平權、平等參與祭祀公業權利,內政部民政司昨日表示,已提「祭祀公業條例修正草案」,要讓女子也能為祭祀公業繼承人,目前已送進立院。
先民早年感念祖先會集合購置土地與房屋,皆以祖先名字登記,隨時間推移繼承產權越形複雜,衍生繼承問題,還常發生男性繼承共有財產的問題。政府於二○○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祭祀公業條例」,用以解決既存祭祀公業所面臨的問題。
現行民法規定遺產繼承為男女平等,無論兒子、女兒都享用同等權利,若死者生前未留遺囑,死後遺產由配偶與子女均分。但「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中卻規範,僅男性可繼承家產。
大法官於二○一五年做出釋字第七二八號解釋文指出,在民國二○○八年七月一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繼承人依「規約約定」繼承並不違憲;言下之意,若規約僅限男子繼承,女子仍無法繼承公業財產。
民政司表示,現行祭祀公業條例雖未違憲,內政部認為對繼承人認定制度的設計,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才提修正草案。若能順利三讀,二○○八年七月一日後成立祭祀同業公會的女性繼承人,也可繼承財產。
至於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其繼承人資格取得規定,民政司也表示,朝兼顧以往法律事實狀態穩定,及未來女性平等權益保障等方向修法。
資料來源:2016.8.30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