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退休教職人員轉任公職或轉任政府轉投資機構、財團法人等職務,一方面領月退休金,另方面又領新職的高薪,等於坐領雙薪,政院決定要砍領雙薪的「肥貓」,行政院院會並通過修法停領月退俸,禁止其領雙薪。施行前 給當事人三個月過渡期
行政院院會昨拍板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明定退休教職員再任公職等應停領月退俸的職務範圍及條件,包括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的機關或團體的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再任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或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二十%以上財團法人等事業的職務;再任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二十%以上事業的職務;再任行政法人、公法人的政府代表;再任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的事業機構、財團法人等團體的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等職務。
草案中也明定,在條例施行前,給予當事人三個月的過渡期,選擇是否要繼續再任相關職務。
由於立法院已在二○一○年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明定退休公務員轉任政府捐贈、轉投資二十%以上的法人、基金者,須停領月退休俸。政院這次通過退休教職人員轉任的修法,是與退休公務員轉任的相關規範取得一致性,行政院長林全昨在院會中表示,請教育部加強與立法院各黨團說明與溝通,早日完成修法。
負責審查修法的政務委員許璋瑤表示,退休教職人員轉任公職或轉任政府轉投資等機構,其原支領的十八%優惠存款利息,目前已停止支領,而適用政院這次修法所規範退休教職人員轉任公職或轉任政府轉投資等機構等對象,約有一、二百人。 此外,修正草案也明定,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決確定且在入監服刑期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因案被通緝期間也不得領月退休俸。

資料來源:2016.10.28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