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通過,但如何落實,引起學者專家關注。 4月7日立法院舉辦「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由立法委員黃國昌辦公室主辦,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與資誠會計事務所合辦。 黃國昌立委表示,對於該法通過版本並不是很滿意,因為過程很多妥協,關鍵條文無法取得財政部讓步,例如薪資所得者成本扣除,財政部原本反對,還好有大法官解釋文支持。而新法上路還有一些時間,如何落實納稅者保護官與財稅法庭功能,尚待大家努力。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葛克昌表示,雖然該法已經通過,但最近看幾個行政法院判決,當事人有主張引用該法,稅務機關、法院卻都表示尚未施行,疑似公然違法。而且根據他的觀察,雖然該法已經通過,但法院判決對納稅人權益保護的觀念,並沒有改變。「法律所貴者不在完美,而在確實施行。」葛克昌舉過去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竟有法官採納因為尚未施行,所以可以不適用比例原則、誠信原則,鬧成國際笑話,且納稅者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相當是消保法中的消保官,並建議未來納保官可以由檢察官借調或具有律師資格擔任,才能氣象一新。 主持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律師表示,稅法充斥非常多違反憲法的規定,而立法與司法又常矇上眼睛,無法充分保障納稅人。面對政府公權力強權稽徵行為,人民相對是很弱小的,以納保官來說,可以有三個作用:1. 當人民與稅務機關有爭議,需要有公正第三者溝通協調,2. 當納保官判定稅務機關違法,可以提出撤銷、變更與改善建議,稅務機關一定要回覆納保官3. 賦予納保官法律職權可以釋憲,如果沒有大法官釋憲稅法的改革是很慢的。但是去年通過的該法對於納保官三個功能,只有留下第一個功能,其他二個被拿掉,所以立法上還是不足,稅單從源頭開出來如有爭議,稅務機關自己通常不會承認錯誤,只能透過第三者協助有效剔除錯誤稅單,也減輕了司法訴訟負擔,稅務機關也免除被批評是球員兼裁判。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表示,該法通過過程太多妥協,為德不卒。尤其社會上詬病最多萬年稅單的問題,其源頭就是法官常以「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讓稅單又回到稅務機關。該法原來草案版本有一條款,爭訟超過8年的財稅案件,稅捐機關不能再課稅;但在協商過程,條文中的年限被官方改為15年,且自行政法院撤銷變更判決後起算。這種立法是想讓人民因長時間的訴訟耗盡所有的精神心血,無法有翻身的可能,其居心不良,與民為敵,是一種倒退立法,無法讓人獲得一個公正的稅務環境。 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主委蔡朝安律師建議,以美國IRS設置(Taxpayer Advocate Service, TAS),這樣的建置才是納稅人最佳的諮詢者與後盾。資誠會計事務所許祺昌會計師分析,如果在救濟過程能落實外部實務專家意見,訴願處分、法院判決才能貼近民心。 對於如何落實納稅者人權以及建立稅務專業法庭,提供完整建言,到場司法院代表歐陽漢菁法官、財政部賦稅署陳慧綺組長亦均表示會將公聽會意見作為施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