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在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二審事實審法院審理期間法庭直播的決議,同時建議司法院研擬法庭直播的範圍和條件,引起正、反兩面不同意見之爭論。
近年來,大法官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針對涉及重要法律爭議的一些案件,像是去年的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釋憲案,以及今年的同性婚姻釋憲案、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等,均使用網路同步直播方式,讓社會有機會即時了解。然而,事實審需要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與法律審僅負責適用法律,有著本質上的不同;若事實審的地方、高等法院也全面或限定特殊案件開放直播,將當事人、證人或其他訴訟參與者的影像全都露於網路上流傳,可能形成「全民公審」的負面效應。
一般所謂「公開審判」,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為維護司法公正,開放給民眾可以自由旁聽訴訟的進行。但「公開」的界限及方式如何?有待進一步釐清。依照《法院組織法》第86條前段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就現行法條文義及實務操作經驗來說,法院開庭審理時,其公開的地點及範圍應僅限於「法庭內」,包括「主法庭」或利用電腦和攝影器材連線技術,將主法庭開庭的畫面和聲音,同步連線在同院區內轉播的「延伸法庭」。

事實審直播弊端多
受審的被告或同案訴訟關係人,在此固定可受控制的區域內,因訴訟審理而公開私人事務資訊,有特別犧牲的義務。若再透過無遠弗屆的網路直播公諸於世,則當事人無論形貌、言談、舉止及聲音種種隱私、個資均裸露無遺,未來在網路上流傳、複製、加工或惡意使用,因而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格權及訴訟權,其衍生的副作用既深且鉅。
「公開審判」的目的除用來監督司法人員是否公正外,最重要的作用還包括透過法庭調查證據程序,追求符合正義的裁判。為防止上述弊端,贊成者固建議可訂立「當事人同意條款」,或以馬賽克遮掩、只播聲音不播影像等技術上的處理。但此舉不但不可行,亦無法解決問題。例如當事人為了對法院施加輿論的壓力而同意直播,這可能影響法官獨立審判,形成發現真實與維持司法公正的障礙。而即使影像打馬賽克、只播放聲音,但有心人只要上網肉搜,還是很容易查出真正身分,防不勝防。
特別是,刑事案件法院審理程序,法庭直播牴觸被告無罪推定原則,偌大的壓力亦可能降低鑑定人出庭之意願,或造成證人隱瞞事實、避重就輕,且操作不慎,對被害人亦可能衍生二度傷害,當非「公開審判」之立法本旨。試想,一旦案件宣判無罪,確定被告為無辜者,則前此透過網路直播所造成扭曲的「大眾印象」,又如何回復、洗白或「被遺忘」?
綜上,現行法律審開放直播,疑義不大,司法院未來可全面推動進行;但事實審直播仍有許多疑慮存在,且耗費不貲,弊大於利,違反比例原則,應審慎研議取捨不宜貿然實施。

(本文原刊登於2017.5.26蘋果日報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