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統計,近10年來「稅務案件」分別佔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收案量各4成、3成的比率,可說是我國行政法院最為常見的案件類型。然而行政法院處理稅務案件的裁判品質、審理效率及人民告官勝訴率過低等問題,一直都為社會各界所詬病。因此,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即明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並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以強化人民對稅務案件審理的信賴。
國人原本期待該法於今年底開始施行後,對賦稅人權保障即將是一大進步。殊料,司法院於今年3月13日制定的《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內容卻諸多缺失,竟在第4點第2款規定「3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40件以上者」及第10款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3年內曾任各法院稅務專庭(股)之法官或其庭長、審判長,職務評定結果良好者」,即可申請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司法院的作法等同於讓目前行政法院處理稅務案件法官就地合法,換湯不換藥,不僅壞了「專業」名號,也辜負了立法者建立稅務專業法庭的美意。

稅務法官寧缺勿濫

況且,此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5月22日才剛通過決議「稅務案件之審理,應落實民國106年12月即將施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設置稅務法庭,強化法官審理稅務案件之專業能力,並研究採行稅務專家諮詢、稅務事件之和解或調解等程序之可行性。」詎司法院先後在106年第4、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同意60多位現任法官,發給稅務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如此敷衍了事的方式,完全看不到改變稅務審判生態的用心,令人失望!
固然,司法院對於年底前要由具有稅務專業證明書的法官組成稅務專業法庭,認為有其困難,故採取降低門檻作法,但這完全忽略了審查稅法專業法官允宜「重質不重量」原則,以免自我減損守護者角色。筆者誠摯呼籲司法院應立即修改審查要點,並去除形式主義,採取實質認定重新進行評選,去蕪存菁,特別是審核在職的行政法院法官,所謂「職務評定結果良好」應設定具體標準,對於他們以往受理稅務行政訴訟的駁回率及維持率等重要資訊,應有客觀的數據統計分析,俾作為發給證明之依據,否則與其濫竽充數,不如寧缺勿濫。

(本文原刊登於2017.6.15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