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教授楊驊指出,限制出境處分的合憲性一直備受爭議,司法實務上,令人納悶的是,被告長時間被限制出境,若提出抗告救濟,幾乎很難成功,原因何在?是否司法機關有其既定官僚成見?

前監委李復甸說,司法機關是「有人開了頭(作限制出境處分),後面就沒人敢開放(解除限制出境)」,這樣侵害人權的做法,相當要不得。

楊雲驊表示,實務上對限制出境提出司法救濟(抗告)不會成功,原因在於法官只審「當初」作成的限制出境處分是否違法,造成有些案件當事人,限制出境往往一限就是十年八年的;他建議司法機關應檢討司法救濟審查,當民眾對限制出境提出抗告後,承審法官不應只審查當初作成限制出境處分的合法性,也應審查執行過程的必要性。

民間司改會董事尤伯祥從轉型正義的角度談限境出境,他說,威權時代為對付黑名單,連入境都可以限制,可見當時對人民居住遷徒自由的不在乎與剝奪;他指出,隨著大法官諸多解釋宣告人民的居住、遷徒自由,現行關於限制出境的做法,已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導致法院濫權,這種活生生、血淋淋的案例所在多有,有必要盡速修法明確規定。

資料來源:2017.9.12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