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是否特赦阿扁,綠營內部正繃緊神經,等待九月二十四日民進黨全代會的提案表決。從府方的回應看來,小英總統似乎陷於左右為難。其實,特赦阿扁並不違反法制常規,值得正面回應。
 特赦有兩種,一種是「免除其刑之執行」,另一種是「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前者是原則;後者是例外,限於情節特殊之情形(赦免法第三條)。關於阿扁的特赦,應該是適用前者;亦即只是將其「刑之執行」予以免除而已,而不是將其「罪刑之宣告」從根本予以取消。
也就是說,純粹考量阿扁的身體健康狀況,基於對「卸任總統」的優遇考量,宣示不執行其所被判的「刑罰」,然其「罪名」還在;這也顯示現任總統對於司法的尊重。
至於阿扁目前尚有其他未確定的案件在法院審理中,法律上是否可以「特赦」?答案應該是「可以」。此亦為憲法學界的通說。因為「特赦」乃是針對「特定個案」與「特定犯罪人」,而免除其刑罰的執行。至於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並不因而受影響(赦免法第五條之一)。目前若特赦阿扁,乃是針對已判決確定的個案而已,並不牽涉尚在法院審理中的他案。所以根本不必修改現行有關法律,當下立可進行。 從而,特赦阿扁,可以不碰觸敏感的政治神經,也不必如某些輿論所稱必須阿扁先向國人公開道歉,也不必擔心司法判決被解讀為「政治迫害」。唯一與政治有關的問題,就只剩對於「卸任總統」的身分給予優惠而已;唯此也有現行禮遇法制的立法精神可以參酌,並不違反國家法治運作之常規。目前阿扁是在藍營執政期間准予「保外就醫」的;而今換為阿扁自己所屬之綠營執政,若進一步由蔡總統予以特赦,亦為情理之常。 況且,如果保外醫治完成,阿扁恢復健康,依法必須再返監服刑。那麼,做為服刑中的病人,陷入兩難情境:假如病情醫好就要回監,那我是不是就最好不要被醫好呢?這樣的為難,實乃違反人性;尤其是對於一位具「卸任總統」身分的服刑病人,更是情何以堪?而今若予以「免除其刑之執行」的特赦,則「情理」與「法理」即可兼顧。
總而言之,蔡總統若能給予前述特赦阿扁之宣告,應可取得藍綠的最大公約數,並不會加劇社會之對立;何況既對「卸任總統」的優遇有其法理依據,反而可讓台灣社會更加和諧!
(本文作者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律師。本文原刊登於2017年9月24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