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婦聯會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否決簽署與內政部、黨產會協商的「行政契約」,黨產會隔日迅速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決議「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除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外並將處分理由發布新聞稿。中華人權協會認為黨產會嚴重漠視「正當法律程序」、侵害「憲法基本人權」、誤解「民主多數決議」、扭曲「政黨政治本質」、忽視「刑事偵查法制」、造就「白色恐怖復辟」、宛如「極權暴力政府」、違反「行政比例原則」等八點主要事項如下:

一、黨產會漠視「正當法律程序」。
婦聯會一否決簽署行政契約,黨產會立刻召開臨時委員會,討論一小時就決定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凍結名下385億元資產,類似「抄家滅族」。省略了行政程序法上調查、聽證程序,顯然將「協商過程」視為「偵查過程」,早已完成有罪認定!同時,不分財產種類、來源統統計入;完全漠視行政上講究「比例原則」、「衡平原則」。另黨產會竟要婦聯會於4個月內申報70年的財產,「逾期未申報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每逾10日,得按次連續處罰。」,甚至「經本會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得命移轉為國有。」。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不是有訂法律即可,這種強奪民產的惡法,便是漠視憲法層次的「正當法律程序」。

二、黨產會誤解「民主多數決議」。
黨產會主委表示「全體同仁一致通過婦聯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理由是人事、財務、業務曾被國民黨實質控制,且未以相對價轉讓。」,直接跳過「法官保留原則」即法官有權審查證據原則;欲以簡單多數決議便剝奪其他人財產。如同一班級同學以多數表決某同學必須拿錢出來請客一樣,表面符合「民主」程序,事實上已經是侵害「基本人權」,這是以大欺小的霸凌行為。另外,對於「凍結財產」黨產會要求申報清冊,否則連續處罰;倘有資金動用或財產處分之需要,要申請動用,也是以「合議機關」的多數權力違反「法官保留原則」。

三、黨產會造就「白色恐怖復辟」。
黨產會強調「處分書送達4個月內婦聯會有義務申報財產,否則按次處罰100萬元,若推定不當取得財產將收歸國有。」,只因婦聯會無法交代勞軍捐流向,竟然要婦聯會申報70年來的財產,70年的人事已非如何要這一代的人承受,何況「勞軍捐」是由婦聯會及軍友社發起,當年法律是否明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准?以及當年內政部如何處理,竟然黨產會只說「內政部查無當年之核准函」;顯然,連政府也拿不出勞軍捐明顯違法的依據!如此破壞了「法律安定性原則」與「行政不溯及既往原則」,而將「舉證責任轉換」給予被懷疑者,被懷疑者連「緘默權」也沒有,這是極權國家的白色恐怖。

四、黨產會扭曲「政黨政治本質」。
黨產會一方面否定了訓政時期的「黨國一體」,一方面又否定了憲政時期的「以黨治國」,將婦聯會人事只要曾經國民黨決議便成認定為其附隨組織重要證據。殊不知,這就是民主憲政「政黨政治」的一般現象;執政黨為求負責都以國家領導人兼任黨主席,使其國家政務實施前,都能先經黨內討論、凝聚黨內共識,所以「以黨治國」中外皆然,連民進黨亦是如此!怎麼只因國民黨婦女工作會指導長由蔣宋美齡擔任,及國民黨有其記錄便是附隨組織,蔣宋美齡是當時婦聯會領導者重要人事任命權由其完全掌握,何足為奇!依此理論,黨主席蔡英文都不能在黨內討論國事!倒果為因誤將以黨治國視為萬惡深淵。

五、黨產會宛如「極權暴力政府」。
黨產會表示「財產被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未經許可將不得動用;後續再經聽證會及調查程序後,被認定屬不當取得的財產,要在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婦聯會主要財產係號召各界捐款及設立照顧醫院學校而來,仍屬私產。又黨產會表示「勞軍捐雖是由各工商業公會通過,由各銀行於進口結匯時直接收取,反對之會員實無不予捐獻之空間,顯見勞軍捐具有強制力而與一般自由樂捐之性質不同」,如當年有反對會員而違反意願應逐一檢視歸還當事人及其繼承人或公益信託,怎是收歸國有?把人民財產收歸國有是暴力方式的極權思想。

六、黨產會忽視「刑事偵查法制」。
黨產會行使行政調查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規定「刑事偵查不公開」適用,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名譽、隱私、安全。不僅檢察官、司法警察有其義務,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也必要遵守。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均不公開。即使《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款「公開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也是禁止公開的,怎麼黨產會提供了如此多片面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裁判之資訊。

七、黨產會侵害「憲法基本人權」。
黨產會竟稱「婦聯會之主要幹部多為婦指會及婦工會之重要幹部,或其夫婿為國民黨籍政界人士,足資證明國民黨曾實質控制婦聯會之人事」,完全否定「婦女權益」,視女性為男人附屬之沙文主義,不當聯想漠視女性也有獨立參加社團之權利。又婦聯會成立之法律依據為《人民團體法》,若逕以《黨產條例》認定,則已涉嫌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加上條例欲以「不當」界定,欠缺法律明確性原則 。又民國79年已依法立案登記為獨立存在之政治團體;一再涉入內部事項已經扼殺了憲法保障的「人民結社自由權」,侵害了民主社會公民參與的社團內部的自主權。

八、黨產會違反「行政比例原則」。
黨產會表示「依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國防部情報局補助經費曾經由國民黨轉發予婦聯會,可見國民黨對於婦聯會之財務具有不可或缺之影響力」,居然服務性質的「轉發」也可以視為附隨,而「不可或缺之影響力」是一種猜測、推論亦違行政明確原則。加上,黨產會最多只能針對婦聯會有疑問的財產,竟然將「現有財產385億元及若干不動產」全部認為「未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之實質控制」,黨產會未能逐筆證明婦聯會是否已付出相當對價而享有財產,顯然違反行政法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