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普通法院的審級制度,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度。為避免不同審級法官間,對法律的解釋不一,產生見解不同,便有賴於終審法院來統一法律見解。然而,最高法院目前設有8個民事庭及9個刑事庭,若各庭就相同事實的法律問題見解歧異,將影響裁判的「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不僅使下級審的法官無所適從,訴訟當事人也祇得憑運氣。
以林益世和前總統陳水扁涉貪污案為例,究竟貪污罪構成應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最高法院至今仍無定論,以致遭外界批評「一庭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過往,最高法院將一些裁判的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選編為抽象的判例要旨,或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民刑事庭總會議作成決議,以求法律見解的統一。只是此種作法,由於有侵害立法權之虞,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飽受爭議。因此,司法院在今年1月17日宣布將於《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內修改、增訂相關條文,建構「大法庭」新制。未來終審法院判決見解出現歧異時,交由大法庭統一解釋,讓判例及民刑庭會議決議制度走入歷史!
透過大法庭公開透明的程序弭平見解歧異,的確可望減少「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質疑聲浪,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修法草案為德不卒
不過,實務上像簡易案件、小額訴訟、選舉訴訟、公務員懲戒等案件,不同於一般民、刑事訴訟三級三審制會進入到「最高法院」審查,此時似仍應賦予兼具終審位階判決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當事人、檢察官有權就歧異的法律見解,或具有原則重要性法律問題的案件,可以跨越審級直接提送至大法庭。可惜,在這次的修正草案裡並未看到相關條文的納入,無法充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顯得為德不卒。
如眾所周知,除了大法庭外,另一有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就是司法院大法官。例如人民若認為審理民、刑事訴訟的普通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判決,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不同審判系統的法律見解有所歧異下,即可向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而將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增修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後,若確定判決之法律見解違背《憲法》者,亦有受《憲法》救濟機會。換句話說,確定終局裁判若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大法官也可以據以審查該法律見解有沒有違憲,環環相扣,層層把關,而臻於至善,自不待言。
現階段司法院增設大法庭的對策規制,雖不失為司法改革的良方,惟追求法律見解的統一,其最終釜底抽薪之道,允宜配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修正相關組織法,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人數由現行的90餘位法官,依司改國是會議司法院的回應意見,分別大幅縮減為前者15至17人,與後者5至7人的編制為妥。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都只剩一庭,自然法律見解即可定於一尊,未來建構的金字塔之上,就不再需要有疊床架屋的大法庭存在,誰曰不宜?

(本文原刊登於2018年2月23日蘋果日報。本文作者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執業律師)